1.特赦是一個中文單詞,拚音d sh,是赦免的一種。是指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對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予起訴或刑罰執行的製度。大赦廣泛適用於在一定時期內犯有一定罪行的所有罪犯,並不限於特定的人。大赦的赦免效果也大於大赦。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消滅犯罪,即不僅可以赦免刑罰,也可以赦免犯罪。
2、大赦後,其刑事責任完全消滅。未被起訴的,不予起訴;已經起訴的,應當撤銷起訴;已經受刑或者被判刑的,一律宣布無效。因此,赦免的罪行不能作為有前科和再犯的理由。
3.基本解釋,【大赦天下;寬恕]一種寬恕。國家命令在一定時期內免除或減輕特定罪犯或普通罪犯的罪責或刑罰。
4.基本意思:在中國古代,封建帝王往往以慈悲為名赦免犯人。如果皇帝登基,改了爵位,立了皇後,立了太子,等等,往往都會頒布赦免令。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4年在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特赦的決定權授予全國人大。特赦的決定權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和特赦由國家總統頒布,但從未實施。鑒於特赦無視罪犯的悔罪表現,赦免其罪行和刑罰,違背了我國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1975年和1978年修改後的和現行的中國憲法隻規定了特赦,說明我國已經廢除了特赦製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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